(二)、权利的基本内容
1、对检察人员的申请回避权:公安机关把案件侦查完移送给检察院审查后,检察院把案件分给检察员办理,犯罪嫌疑人认为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与案件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这时就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换其他检察人员办理。提出的理由必须正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检察人员是案件的被害人或与案件的被害人有亲属关系。
(2)检察人员虽然不是案件的被害人,但他或他的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
(3)检察人员曾为案件做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检察人员与案件除了有以上这些关系外,还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后,检察人员是否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2、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自己有权为所犯的罪进行辩护,而且还可以请一名或两名辩护人为自己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在检察人员送达这个告知书时,要写明自己是否请辩护人,如果要请的话,注明让什么人帮你请,及他的联系方式,检察人员帮助转达。确实生活困难请不起辩护人的,也可以向检察人员提出申请,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帮助解决。检察人员负责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后决定是否提供援助。
3、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后,检察人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核对事实,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检察人员问的问题与案件没有关系,可以拒绝回答。这一规定既包括了权利,也包括了义务。
4、诉讼语言选择权利
(1)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少数民族,在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都有权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包括回答问题、写材料等。
(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外地受到侦查、审查、审判,他又不懂得当地的话,他就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为自己找翻译,保证自己能听明白。
5、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就是交一定的保证金或找保证人、遵守规定、保证司法能找到自己、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审判,不必关押在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关于强制措施及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到期还不能办完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到期还不能办完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办案时间是1个月,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包括起诉、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的范围而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只能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人民法院的办案时间是1个月,应当在受理后的1个月以内宣判,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核对笔录的权利
(1)检察人员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看看记录的内容与自己的说的是否一致,如果不识字或者看不清记录的内容,有权要求检察人员给自己念这份记录,经过核对,发现记录的不全可以要求补充完整,如果记的不对可以要求更改。
(2)犯罪嫌疑人想自己把犯罪经过写出来是可以的。
7、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中的鉴定结论有意见,而且这一鉴定又将作为证据使用,比如认为对自己所偷的东西鉴定的价格不合理、不值那么多钱,自己打伤的人伤的没那么严重等,都可以向检察人员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以上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人员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有权提出控告;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侮辱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提出控告。主要向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或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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