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环境日的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在美丽中国建设中,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典”赋名的法律,在各编中均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关注。不仅为公民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了民法方案。
以绿色原则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绿色”基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确立了绿色原则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宣示,兼具价值指引与规范依据双重意义。
明确所有权行使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在所有权分编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从业主的权利义务、相邻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应当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同时强化了对业主的权益保护,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规定了业主针对受损权益寻求救济的途径和请求权基础。在相邻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七章专门就不动产权利人行为可能对环境要素带来的相邻影响作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建筑物建造者相邻义务的规定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与“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列,明确了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妨害的判断须与国家标准分离,表明“达标”不能被视为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提出了对相邻妨害进行具体、实质考量的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排放污染物的义务,对保护民事主体的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行使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遵守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具体用益物权的设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也应当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这有助于从源头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细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附随义务,并分别从一般规定和典型合同种类两个方面,就旧物回收的后合同义务作出规定,从循环利用的角度提供规则指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在合同包装方式约定不明且没有通行方式时,应选择益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包装方式的强制要求,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
对生态环境侵权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第七章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出专章规定,分别从无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多人共同侵权、第三人过错责任等方面,将环境侵权责任的原因行为扩展为污染环境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实现了对公民环境权益的更为全面的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别对有关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从而发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威慑功能。
基于上述五个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施行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必将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作者:于文轩,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卿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王镜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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