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条例》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回应,如: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机场火车站配置监测检疫设施;进京人员须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造谣传谣或被追究刑责;探索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等。
《条例》一是明确北京市成立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二是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准备的各项制度,如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制度等。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做好防疫的情况下,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和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持续治疗的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三是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将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测哨点,完善发现、评估、报告、预警和先期处置的制度。四是对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并强化监督落实。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新闻发言人王爱声介绍,该《条例》“立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上的理念,全面总结北京市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积极总结社会关切,为秋冬季疫情防控和今后长时期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日报社北京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