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淀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召开了2017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邀请了80余名师生参加。学生们表示,今后一定要学会分析、辨别,学会自尊自爱,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做知法守法的好学生。
案例一
驾卡丁车出事 下牙槽骨骨折
15岁的小涵是初三学生,学习任务重。“五一”假期,为减轻小涵的学习压力,父母让她和同学外出游玩。于是,小涵和同学到某国际卡丁车馆释放压力,其父母当时也陪同在场。车馆的工作人员引导小涵上车,检查并系好安全带,告诉她油门、刹车以及方向盘的操作方法,之后便驾车出发了。
这是小涵第一次驾驶卡丁车,行到弯道时未来得及刹车,卡丁车冲出跑道,导致她牙齿松动、血流满面。后经医院诊断,小涵下牙槽骨骨折,经骨折复位术后,六颗牙的牙槽骨存在坏死可能。后小涵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卡丁车馆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7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卡丁车馆对小涵的损害确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小涵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8万余元。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解决。
■法官提示
经营者负有安保义务
卡丁车馆作为高风险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对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更应加大对游玩者的操作培训和安全保护。在显要位置安放安全警示标志,针对未成年人,更应恪守安全保障义务。
而作为未成年人,尤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此项运动时,也应恪守相应规则,阅读安全责任告知书,树立风险意识,做好充分防护措施;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充分认识卡丁车的风险,陪同未成年人驾驶,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案例二
保安心生歹意 侵害小学女生
43岁的马某是某小学的保安,8岁的小玉是该校二年级学生。一天,小玉独自在学校水房打水,马某别有用心地上前帮忙,趁机摸了小玉的屁股。小玉觉得保安叔叔经常帮助她,这次也是跟自己闹着玩,就没有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谁知马某变本加厉,经常在放学后跟踪小玉,竟趁其家中无人时,以辅导功课为由进入小玉家中并抚摸小玉。马某的胆子越来越大,某天放学后,他来到小玉家中,并趁其取东西之机进入卧室,将小玉压倒在床上实施了奸淫行为。当晚,妈妈给小玉洗澡时发现异常,才得知女儿被马某欺负的事。小玉的父母赶紧报警,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马某对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马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法官提示
应对孩子加强性教育
父母要让孩子懂得,隐私部位不能让他人随便触碰;应教育孩子不要随便让陌生人进入家中,尤其是卧室等私密空间;要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告诉家长。另外,学校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不仅要注重未成年人的知识教育,更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自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校内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三
足球赛引冲突 重伤同学获刑
小军和小明(均16岁)都是家里的独生子。小明爱好体育,是班里的足球队长。小军好胜心强,在班里颇有威信,是班长。一天体育课,男生分两组踢足球赛。小明一组被对方踢进一球,他忍不住埋怨本组的守门员。而小军是守门员的哥们,替其打抱不平,二人发生口角。小明打了小军脸上一拳,后被同学劝开。小军认为自己吃了亏,跑回教室拿出锋利的刀子,找到小明说:“你打了我,要向我道歉!否则我就用刀扎你!”小明回答说:“你用刀扎我?你扎一个试试!”小军被激怒,急红了眼拔出刀,小明见状转头就跑,小军追上后向对方的后背连扎三刀,致其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经鉴定,小明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小军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能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小明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故对小军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经法院调解,小军家长赔偿被被害人治伤损失费等共计60余万元。
■法官提示
父母要提醒子女守法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同学间发生矛盾时,本应互谅互让,但当事双方都想逞威风,谁都不肯吃亏,结果双方都吃了大亏。调查此案时,小军痛哭流涕地说,他不知道携带管制刀具是违法的,而这把刀本是生日礼物,现在竟成了致他人重伤的犯罪工具。
另外,根据该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小军的父母平时能教育孩子学法、知法,时刻提醒孩子遵纪守法,也许一个身受重伤,一个沦为阶下囚的人生悲剧就不会发生。
案例四
遭受养母家暴 获多部门救助
小蕾从小失去父母,被养母收养。养母从小蕾年幼时就对她进行长期与经常性的殴打、辱骂,强迫她彻夜捡拾废品,导致小蕾睡眠不足,影响休息和学习。更严重的是,因为养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小蕾遭受他人的犯罪侵害。2016年6月,小蕾在又一次遭受家庭暴力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的协调努力下,小蕾得到救助,脱离养母的魔爪,对小蕾实施犯罪侵害的罪犯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小蕾的养母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因为监护不力,导致小蕾遭受他人的侵害,确属依法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小蕾养母的监护人资格,由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
■法官提示
遭受家暴须勇敢求助
未成年人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勇敢发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妇联等机构寻求帮助,也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学会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和法律武器使自己脱离家暴的魔爪,凭借自己的努力拥有健康快乐的童年。
案例五
绞肉机无人管 好奇儿童伤残
小梁和母亲一起去超市购物,母亲让小梁独自玩耍,自己去选购商品。超市将绞肉机放在了冰柜前的行人通道上,小梁觉得好奇,无意中触碰了绞肉机的开关,并从旁边拣了一个东西塞到进料口内,随之而来的是惨叫和哭声。母亲听到哭声赶紧跑过来抱起小梁,发现孩子的右手血肉模糊。经医院诊断,小梁右手1至4指缺失、小指截指,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此后,小梁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6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将绞肉机存放于冰柜前的行人通道地面上,无专人看管,且处于通电状态,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是造成小梁受伤的主要原因。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小梁母亲放任小梁在距离绞肉机不远的地方玩耍而自行购物是致其受伤的次要原因,可以减轻超市的责任。故判令超市承担80%的责任,小梁方自担20%的责任,超市赔偿小梁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6万余元。
■法官提示
危险品勿放公共区域
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布置卖场摆设,避免将危险物品摆放于公共区域,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顾客尽到提醒、提示义务;对于危险设施、设备,一定要严格管理,避免其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保障公共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同时,作为监护人,父母也应恪尽监护职责,尤其带孩子外出游玩、购物时,更应注意周围环境,全身心地陪伴孩子,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谨防危险发生,避免孩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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