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31日从北京保监局了解到,近期出现了几起因“换驾”得不到保险赔偿案例,提醒消费者出险报案需真实。
市民张某本人驾驶车辆碰撞立交桥墩,发生事故后受伤住院,由其妻子李某代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为了后续理赔方便,其妻子李某就向保险公司自称为当事驾驶人。由于事故发生时已近凌晨2时,车辆损失严重,而李某丝毫未受伤,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流程。通过气味鉴定、调取监控录像等专业技术手段,最终判断本案驾驶人并非李某,保险公司认定此案件存在“换驾”行为,拒绝赔偿保险金。
保险理赔中所称的“换驾”是指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不符。《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对存在“换驾”行为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赔有法可依。
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驾驶车辆出险后,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即使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也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董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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