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中毒致残谁担责

作者:王雪 来源:北京日报
2017-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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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陈某住在某洗车公司承租的员工宿舍,同住员工为给手机充电将一氧化碳报警器拔下。当日发生煤气泄漏事件,陈某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五级伤残。陈某将洗车公司、公司法人丁某及宿舍出租人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到庭后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洗车公司否认陈某是其员工,认为不应由洗车公司承担责任;丁某认为自己作为公司法人不应对陈某承担民事责任;付某认为出租房屋时提供了燃煤所需设备用品,也将报警器和风斗给了丁某让其安装,已尽到义务。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确系洗车公司员工,付某将房屋出租给洗车公司作营业场所和员工宿舍,期间付某将社区要求安装的风斗和一氧化碳报警器交给了公司法人丁某,丁某仅安装了报警器而未安装风斗,付某也没按照要求督促承租人安装,后发生了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导致陈某五级伤残。

以案释法

构成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包括四个基本要素,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大小因受害人的被侵害情况不同而不同,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下,许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用人单位为员工免费提供三餐和住宿,用人单位作为对员工宿舍有管理职责的主体,一方面应建立规范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分配权限,另一方面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维护措施,减少居住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若用人单位对此疏于管理,在发生如火灾、煤气泄漏等意外事件时,往往会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对损害后果负有过错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员工宿舍的出租人,并不是将房屋按约定交给承租人后就履行完义务了,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对出租房屋及屋内的设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都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因出租人没尽到应尽的义务产生安全隐患,导致灾害发生,那么出租人将负有过错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明知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情况下未安装风斗,疏于管理员工,造成陈某煤气中毒,应承担赔偿责任。付某作为出租方对房屋内设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公司法人,其民事责任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和付某连带赔偿陈某共计76万余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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