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怀孕时被单位连续安排加班导致早产,张女士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由单位一次性赔偿张女士5000元人民币。
2015年7月,怀孕不满29周的张女士突然早产诞下一名男婴,但早产使得孩子出生后不久就伴有肺炎、颅内出血、早产儿晚发型感染、新生儿贫血等多种疾病。张女士认为孩子的早产与其在早产前连续加班有关,认为单位在自己怀孕后期还连续安排加班是侵犯了自己作为女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于是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张女士还出示了在早产前一两天和丈夫、母亲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滴滴打车记录。这些证据显示,张女士为了赶材料,在早产前两天连续加班,甚至在身体不适的情形下加班到凌晨才打车回家,而当天早晨又照常上班,身体十分疲惫的她在当晚发生了早产。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单位同意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0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损失。
“我国的《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写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市三中院法官郑吉喆表示,如有上述情形,女职工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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