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厦门、广东、上海、深圳之后,北京市于7月7日发布《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在备受关注的资金存管方面,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深圳、上海等地备案管理办法,北京意见稿并未明确提出存管银行“属地化”这一要求以及结算账户须在本地银行开设,但首次提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意见稿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与此同时,对于网贷界比较头疼的“信用共享”问题,意见稿提出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助推行业良性发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此外,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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