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急于行使债权,另一方名下除了几辆京牌小客车,已经没有其他资产。如果通过司法拍卖处置京牌小客车,面临周期长、变现慢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创新地提出不转让车辆所有权,而以车辆使用权抵偿债务的做法。7月6日上午,申请人航氏公司和被执行人宏氏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将宏氏公司名下3辆车的6年的使用权,采用“以用抵债”的形式折抵了全案77万元的债务。
法院尝试新型执行方式
航氏公司与宏氏公司在此前的一场商业纠纷中,裁定宏氏公司需偿还航氏公司77万元的债务。由于债务迟迟没有清偿,航氏公司拿着仲裁结果向一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宏氏公司经营确有困难,公司名下除了有3辆机动车可供执行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偿还77万元的债务。法院随即将这3辆车查封。
如果按照传统的拍卖方式处置,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要求,将面临处置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的问题,小客车的价值也不可避免地将因之而受到贬损。另外,因为购车政策限制,直接以车辆所有权抵债、将车辆带牌作价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则更不可行。
经过当事人双方的磋商和申请,法官进行了缜密论证,决定采取不转让小客车所有权、仅转让使用权并以使用权收益抵偿债务的方案。
“以用抵债”清偿债务
7月6日上午,在一中院法官的主持下,两家公司的代表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了将这三辆小客车采取“以用抵债”的方式,来偿还债务。
记者了解到,这三辆车分别是帕萨特,奥迪A6以及一辆丰田GTM,根据车况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双方约定每辆车每月的使用费用从2500元到4500元不等。
为了保证《和解协议》能够顺利履行,双方还特别约定了宏氏公司需配合航氏公司办理年检等相关手续,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包括保险、汽油费等费用,则有航氏公司自行承担。
此外,双方还约定使用期间如果一辆车因为非航氏公司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的,责任由车辆的所有方宏氏公司承担。若该协议不能执行,则航氏公司有权恢复对原仲裁结果的执行。
记者了解到,7月6日在法院签订完《和解协议》后,宏氏公司即对车辆进行了交付。
1年半309人列入失信名单
7月6日上午,除了上述案件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与他们一起完成签约仪式的还有另外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这起案件中,一辆京牌阿尔法黑色小客车6年的使用权折抵了60万元的债务。据了解,该院已通过这种方式处置了12辆小汽车。
在随后召开的“破解执行难”新闻通报会上,该院副院长马来客介绍,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一中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如引入第三方托管破解矛盾尖锐的财产交付类案件,以及大额不动产析产避免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等。
2016年以来,该院共将309名自然人、312家单位法人列入执行失信黑名单,对326人次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对140人次实施边控限制等信用惩戒措施,向公安机关报送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5人,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412人次。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 作者: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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