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可“在岗创业”

作者:岳崎 来源:北京晨报
2017-07-06 0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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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有“六种模式”的创新创业。除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还有“进可攻退可守”模式——离岗创业,包括人事关系、基本工资、社保待遇在内的基本待遇3年不变。

昨天,北京市人保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拥有创业项目或者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等创新模式,在离岗创业3年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和社保待遇;其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即便创业不成功,也可以重返原单位。

双创可享“六种模式”

据了解,本次集中出台的组合式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即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和离岗创业。

其中,离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是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因特殊需要延长到5年。

开启“人才共享”模式

《实施意见》突破人才体制壁垒,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意见明确,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相关待遇。对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只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可创新创业。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创业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免除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实现人才双向流动

《实施意见》还为创新创业人员建立了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这些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创业期间,个人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将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流动调出。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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