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密云太师屯的蔡某参加朋友项某的生日聚会时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密云法院日前判决知情的同席者承担40%的民事责任。
项某以生日为由邀请蔡某、沈某、王某等共计8人在饭店吃饭。蔡某驾驶车辆前往。席间,蔡某等人喝了酒。饭后,八人又至KTV唱歌。离开KTV后,项某、沈某、王某、蔡某驾车去了王某的公司。随后,蔡某驾车先后送项某、沈某回家。后蔡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与一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当场死亡。经鉴定,蔡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0.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密云公安分局交通大队认定,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沈某在明知蔡某饮酒驾车的情况下,还放任其开车送他们回家,虽然对蔡某驾车回家进行过口头上的劝阻,但并未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阻止;王某在明知蔡某、项某、沈某饮酒的情况下,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及劝阻义务,放任了三人开车离开,最终法院判决他们承担40%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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