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首次明确“七日”期限

作者:李楠楠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7-03-16 16: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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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起,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又多了一层保障。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办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据了解,2014年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就已经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在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哪些“其他”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货程序等存在争议,导致消费纠纷多发。此次《办法》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另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还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中还明确商品完好的标准,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此外,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昨天正式上线启动,消费者通过这个平台可直接在网络渠道投诉或举报,结果也可以在该平台中进行查找。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该平台了解一些维权法规及维权知识,这也是继工商部门手机App、微信之后的又一个投诉方式。

  责任编辑:李楠楠(QN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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