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赵连树和妻子在顺天府超市分16次购买了16包袋装酒,每袋2.9元。后赵连树夫妻以袋装酒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在三次诉讼中,法院判决超市给付二人惩罚性赔偿金共1.6万元。近日,赵连树在河北的老母亲也以相同理由将该超市诉至法院,称自己买了5包酒,索赔5000元。
今天上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赵连树的母亲身体瘫痪,近期从未来京买酒,最终,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其诉求。
买16袋酒3次索赔
此前获判赔1.6万元
开庭前,记者了解了赵连树和妻子此前三次诉讼的情况。
第一次诉讼发生在去年10月,赵连树将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告至门头沟法院,赵连树称,2016年6月19日至22日期间,自己在顺天府超市的不同分店,分6次购买了6包价值2.9元的袋装原浆酒,但其发现,原浆酒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赵连树认为原浆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超市退款的同时,索赔6000元。
庭上,赵连树提供了买酒的购物小票。法院审理认为,袋装原浆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最终支持了赵连树的诉求。
一包价值仅2.9元的袋装酒,为何判赔1000元?法院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此后,去年的11月,赵连树和妻子王娟分别将上述超市诉至法院。与前案相同,二人均称自己的购买行为发生在2016年6月19日至22日期间,各买了6包、4包原浆酒。
与第一次相同的诉由,二人分别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付赔偿金4000元、6000元。法院最终也支持了二人的诉求。
据悉,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目前三起案件均在二审审理中。
代理老母又提诉讼
法官取证母不知情
今年1月2日,赵连树的大哥加入赵连树夫妻二人的诉讼,这三人分别诉称,2016年6月19日至22日期间,他们在上述超市的不同分店购买了数包原浆酒,要求超市退款并支付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原告三人所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交易时间和上诉第三起案件一样,且与前三起案件中的各小票之间的购买时间非常接近,有的仅仅间隔几分钟,因交易对象固定,交易时间集中,交易商品品种一致,法院最终认为应与前案构成同一买卖合同关系。
经法官释明,原告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以撤诉方式结案。据悉,此次诉讼中,被告曾以和解的方式,向三名原告各支付了800元。
今年2月8日,赵连树家住河北的77岁的老母亲刘玉兰,以和儿子相同的诉由,将上述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索赔5000元赔偿金。赵连树作为母亲的代理人提交了诉状。
庭前准备阶段,法官与刘玉兰通了电话。刘玉兰称自己瘫痪多年,活动场所基本限于自家院落。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法官驱车来到刘玉兰家中核实情况,发现刘玉兰行走不便。
谈话中,刘玉兰称自己未曾进京买酒,对其起诉超市的事不知情,但其认可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那是其子赵连树在春节期间让其签的,但对委托内容和签字的含义均不清楚。
拆分诉讼属于滥诉
法院判决予以驳回
原告并未参加今天上午的庭审,法院缺席审理。
“一个家住河北的77岁老太太,跑来北京买酒,还是到分别位于东城、西城和海淀等地的5家分店,每家超市分店只买一包酒。我们认为这是恶意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被告称。
据被告统计,在去年6月19日至22日期间,赵连树等人在被告超市不同分店共购买了至少35包酒。“我们认为原告的行为是通过《食品安全法》规定,谋求经济利益的商业行为。”
法院认为,查明的事实显示刘玉兰并非涉案商品的消费者,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另外,本案中,赵连树于同一时间段内购买同一商品,购买时让商家出具多张小票,通过拆分购物行为,拆分诉讼的行为意图追求高额的赔偿性赔偿金,尤其是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情况,其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更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审理法官认为,消费者维权打假也应正当、理性、合理、合法。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后,被告律师称,赵连树等人提起的多次诉讼,给被告造成了律师费等损失,“但是否再对原告提起索赔诉讼,我们再考虑考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张宇 实习生 谢宇航 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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