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归妻 债主要求撤销被驳

作者:李傲 来源:北京晨报
2017-03-14 1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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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报讯(记者 李傲)丈夫在外借钱开公司,因借贷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夫妇二人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房屋归妻子一人所有。尚未拿到全部借款的债权人认为该离婚协议损害自己债权的实现,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该案经法院审理,离婚协议是对解除婚姻关系、相关财产分割等权利义务的确认,系以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债权人非适格被告,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悉,2012年李某因开办公司向王某借款45万元,但李某迟迟未归还借款。2013年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应偿还王某欠款及利息共计50万元。经执行和解,李某偿还王某20万元,后李某未依约履行其全部义务,王某申请恢复执行。

  2015年年初,李某与妻子刘某因为家庭纠纷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坐落于房山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妻子刘某单独所有。2015年12月,李某因病去世。王某认为,刘某与李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二人离婚是在自己申请执行期间,两人的离婚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李某与刘某所签的离婚协议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条款。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对李某向王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况且李某借钱是用于公司经营,与家庭生活没有关系。李某与刘某离婚时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合同纠纷之诉。本案中,王某并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经法院释明后,其仍坚持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起诉,于法无据,故对其案由变更之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关于合同纠纷之诉,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现王某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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