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维权案件数量增长超十倍

作者:黄晓宇 来源:北京晨报
2017-03-14 1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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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不良商家欺诈行为主要有三种 消费者应掌握消费知识 昨天,西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去年该院受理的涉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介绍。据法院统计,2014年该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76件,2015年达到362件,而2016年攀升至812件,三年增长超过10倍。

数据 买卖合同纠纷 维权案件占半

西城法院表示,2014年该院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19件,其中涉消费者维权案件占比为14.64%;2015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018件,涉消费者维权案件占比35.56%;2016年,在全部1675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消费者维权案件812件,占比接近一半。

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此类案件中不良商家常见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偷梁换柱,也即以其他产品冒充所售商品;二是表里不一,也即实际销售商品在材质、性质或在某种属性上,与所标识或所宣传存在较大差异;三是无中生有,标识或宣传所强调的商品特质、功效并不存在。

西城法院法官舒锐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前应自觉、有意识地学习掌握消费知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尽可能全面掌握商品情况后再作出决策,减少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另一方面,在消费中与消费后也应养成搜集保存证据的习惯,根据商品消耗周期的长短,对购买凭证、商品标签与包装,进行适当时间的保留,以免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案例 夸大宣传产品 被判欺诈赔偿

常先生2016年在网上以1.3万元的高价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页面宣传净化器使用了“清华技术”、“自主专利”、“净化效率高达99.96%”。后常先生以商家虚假宣传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诉至西城法院。

庭审中,常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确认了工商部门与清华大学函核实,清华未与净化器的生产商存在合作关系。同时生产商也不能提供宣传中所称的“99.96%超强净化率”科学依据,所以法院认定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此外,在案件审理中,生产商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所宣称的专利技术为厂家自主专利。最终,西城法院确认生产商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判令常先生向厂家退货,厂家退款并三倍赔偿。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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