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施暴人够不着受害者”

作者: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2017-03-13 1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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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全国发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报,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同时,最高法还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共同生活的人可提申请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受理了一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撤销施暴者监护人资格的、有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以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予以处罚的。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多数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还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申请能力或者求助、申请的能力比较弱,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申请主体,如近亲属、妇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情况看,保护令申请人中既有家庭成员,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还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妇联等单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社会组织协助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该负责人称。

  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据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二是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第一项任务,根据法律规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比较合适。对于第二项任务,即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

  具体来说,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行为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请人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另一方面,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民法院视情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典型案例

  被打跳楼

  向法院提申请

  李某与宋某2011年11月结婚。2015年,宋某开始对李某实施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2016年3月15日,李某在被连续殴打三天后,被逼无奈从家中跳楼,跳楼后又被宋某抱回楼上继续殴打,直至李某坚持不住,宋某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期间,宋某又多次到医院骚扰李某,辱骂医生、病人及李某家属。

  2016年9月28日,李某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法院根据李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意见等材料,认定李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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