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公布“权力清单”

作者:林艳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5-04-01 14: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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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艳)昨日,市发改委公布行政处罚职权清单,包括107项职权,涉及对价格违法、价格垄断、行政收费、节约能源、碳排放交易、煤炭生产、电力行业、工程招投标、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等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内容。对于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市发改委或各区县发改委可以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等对应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收费单位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布的107项行政处罚职权,都有相应的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等。

此次公布的清单明确,对于这107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皆由市发改委或各区县发改委来执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方式。如“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方式;对于“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经营者”,进行“罚款”;“对收费单位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行为”,则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除了公布107项具体职权和对应的行政处罚方式之外,市发改委还公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流程,包括一般流程和简易流程两大类,绝大多数项目都要经过一般流程,从“初步调查”到“立案”,再到“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查复核”,最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案卷归案”。

对于极个别项目的行政处罚,如对“供电营业机构拒绝供电的行为”、“供电企业中断供电的行为”的处罚,则执行简易流程,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查明违法事实后,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就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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