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菜贩的菜筐挡路,骑电动车的余某将菜贩打成轻伤。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11月20日6时许,48岁的余某在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因道路通行问题,与菜贩付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其间,余某用右手将付某的左手中指掰伤。经法医鉴定,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付某称,当时他在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卖货,余某骑电动自行车从他摊位前路过。他的摊位前有个筐挡了路,他挪了一下,但余某还觉得过不去,就踢了他的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首并能积极缴纳赔偿款,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赔偿付某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宣判后,伤者付某以赔偿数额低为由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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