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院改革,让审判回归司法属性

来源:京华时报
2015-03-02 1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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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改革,让审判回归司法属性

漫画勾犇

一直以来,法院都是司法改革的主战场。新一轮司法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起航,法院改革何去何从更加引人关注。2月2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从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勾勒出未来法院改革的路线图。综观整个文件,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但主旨精神清晰统一,那便是让法院成为法院,让法官成为法官,让审判回归司法属性。

本版撰文傅达林

让法院更独立

本轮法院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只有建设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现代化法院组织体系,才能充分激活司法权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历史上,中国向来有司法行政合一的传统,司法分支不发达;现实中,因为行政体制的束缚,法院名义上统一行使国家司法权,但往往“身不由己”。因而本轮法院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突破行政藩篱。法院组织体系改革的目标,在于推动法院审判权回归中央事权属性,让各级法院从地方行政体制中解放出来,真正成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为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体制保障。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相继在深圳和沈阳挂牌运行。与此同时,北京市第四中院和上海市第三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挂牌成立。《意见》对这些改革措施尽予吸收,并提出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不难预见,法院机构设置上的改革,将大力提升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是在管辖制度上破除“主客场”壁垒。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则下,由于司法行政化体制的影响,客观上造成打官司也分“主客场”的怪象。管辖制度虽然只是诉讼案件的“分拣”程序,却直接影响到审判的公正与否。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改革完善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以及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明确“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目的就在于进一步为法院独立扫清障碍,防止现实中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环境污染、企业破产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受到地方因素干扰。

三是在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上强化法院独立。《意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重点从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和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两方面,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当然,“省级统管”有益于整个法院系统的外部独立,但也暗含着强化法院之间行政化联系的风险,如何在增进外部独立的同时保障内部的自主,则需要更为系统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让裁判更自主

改革的主旨是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法官,改变法官听命于庭长、院长的行政化羁绊,实现“审—判—责”相一致。

改革既要保障法院不受党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也要保障在法院系统内部,审判能够真正按照司法规律自主运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目的就在于回归司法的判断权属性,而判断权的关键乃是意志的独立自主。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防止庭审虚化。我国诉讼制度的建构,曾一度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出现失衡,一桩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把“饭”做成什么样,法院就照什么样“吃”,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等前期诉讼活动的制约力不够,一些错案无法在审判的最后环节被有效阻截。合乎司法规律的诉讼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侦查起诉都受审判的节制、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法院一家之事,其对法院提出的要求是做实庭审、防止庭审虚化。只有整个裁判逻辑形成并充分展现于庭审,让证据认定、事实查明、法律适用、裁判理由都形成在庭审上,确保庭审在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因此,《意见》在提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目标后,重点将笔墨放在了庭审中心上,从直接言词、证人出庭、证据排除、律师权利、庭审录像、裁判说理等诸多细节性制度上,落实庭审的实体职能,防止庭审走过场。

二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防止庭审虚化,重点是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合理现象,让审判回归“亲历性”,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项改革目标很清晰,但涉及的内容却极为繁琐,且利益阻力很大。它要求法院领导放权,不能随意干预法官审判,杜绝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等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它要求将带有鲜明行政官僚色彩的审委会彻底改革,回归到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职能上来;它还要求普通法官获得完整的审判权力后,需要承担完整的责任。

对上述这些改革要求,《意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应,提出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改革的主旨是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法官,改变法官听命于庭长、院长的行政化羁绊,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主角,实现“审—判—责”相一致。

让法官更专注

《意见》具体提出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这对司法裁判质量和公信力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法官被视为正义的“看门人”,所谓“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院的独立与审判的自主,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官的具体工作上来。这意味着既要让法官成为庭审的主角,也要保障法官拥有只服从法律的独立意志。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弊端早已饱受诟病,造成法官的独立性萎缩、职业认同感流失。如何让法官专心致志、心无旁骛地审理案件,成为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在职业属性上,法官如同医生,其对案情和法律适用的判断必须理性自主。这要求对法官的管理不能等同于普通公务员,而需体现司法职业特点,让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为此,《意见》提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相剥离,目标就是以法官为中心,在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工作属性确立职务序列和管理方式,最终让法官从烦琐的、与行使判断权与裁量权无关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事务。

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分类管理的核心是法官,保障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前提在于依法定编。以往,我国的法官职业不仅进入门槛较低,而且编制也可以随便挪作他用。所以,改革首先必须确定法官的身份界限,将那些不能办案的人员剔除出去,将那些业务精干的优秀法官从“官道”上拽回来,在审判中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法官员额制成为实现这一改革目标的突破口。《意见》明确提出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不难预料,一旦国家对于法官的权力、荣誉和职业保障的投入到位,法官将成为“香饽饽”。未来,如何保障法官员额制不走样将更加重要。

三是强化法官职业保障。长期以来,超负荷的工作压力、过低的薪资待遇以及狭窄的晋升空间,使得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急剧下降,法官流失、断层等现象比较严重。多年来,学界一直呼吁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之所以进展不力,根本原因也在于法官职业保障不佳,缺乏应有的职业吸引力。而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同时,必须防止权责加重后法官成为“刀尖上的舞者”。《意见》从法官选任、在职培训、工资待遇、履职保护、司法荣誉等多方面,对法官的职业保障作出设计,最终是为了将专属于法官的尊荣、权力与地位还给真正的法官,包括给予体面的物质保障、必要的政治荣誉,以及稳定可期待的晋升空间。

四是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对法官的考核评价,虽然只是改革中的一个细节问题,但对法官队伍建设以及司法质量水平关系重大。一套行政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催生的必然是司法行政化的结果,这也正是我国司法行政化弊病的一个重要根源。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不仅原则性提出建立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和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更具体提出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评价引导下,裁判说理有望得到改观,其对司法裁判质量和公信力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在中央统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下,本轮法院改革带有鲜明的体制机制改革烙印,以往难以触及的利益性改革措施得以出台,改革的系统性、配套性更为严谨。整个改革方案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那便是瞄准制约司法公正的瓶颈问题,全面回归法院的司法属性,推进国家审判权回归司法权。从《意见》提出“到2018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中,我们不难感受到法院改革区别于以往的进步之处。对亿万民众而言,公平正义的获得终需依仗一套现代化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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