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事案件被告人受审不再穿囚服

来源:京华时报
2015-02-27 09: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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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案件被告人受审不再穿囚服

1月12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南昌中院受审。庭审中,周文斌指出,刘铁男、房祖名等人出庭受审时均未穿黄马甲,故要求同等待遇。遭到审判长拒绝后,他索性自行脱下了黄马甲。审判长默许了这一行为。 图/CFP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在2014年7月通过的“四五改革纲要”基础上进行修订后颁布的。该《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多方面。如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和上诉人穿着囚服等受审;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

京华时报记者张剑

发布

65项措施保司法公正

在昨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意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逐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李少平说,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

《意见》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二是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三是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四是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亮点1

刑事被告人禁穿囚服受审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解读】

不给嫌疑人贴有罪标签

京华时报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出庭受审时,穿着普通西服和衬衫。而近年来,刘志军、刘铁男等落马高官出庭受审,同样也是穿着夹克衫等普通便装,均没有穿“号服”。此外,今年1月和2月,影星房祖名、张默分别在本市的法院出庭受审,也均没有穿“号服”。但各地的其他一些普通被告人,在出庭受审时,却穿着扎眼的“号服”。

长期以来,对于被告人出庭受审是否要穿“号服”,各地的做法并不相同。公开的报道显示,2008年,四川省高院在全省范围下发《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服、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2013年,河南省高院明确,被告人出庭受审可以着便装、无需剃光头。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介绍,刑诉法之前对于被告人出庭的着装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禁止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穿囚服,属于司法的一个进步,是彰显现代司法文明、尊重保障人权的体现。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可自由着装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明确提出了禁止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穿囚服,也实现了与世界通行做法的接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最高法和公安部正在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协调,推进这项制度的改革。这项制度的改革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将在近期要推出这项制度。这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他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只有经过庭审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这样的人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贴有罪的标签。

>>现状

多地不再要求剃光头戴戒具

除了穿号服出庭受审,被告人在押期间剃光头、出庭时戴着手铐、脚镣等戒具,也是公众议论较多的一个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推动,近些年各地做了很多探索。比如,为保障安全,被告人出庭依然戴着脚镣,但已经更换为软脚镣。而在庭审时,法官也会安排法警给被告人暂时摘去手铐。这些现实的进步之处,体现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实现司法的人性化。

关于被告人剃光头的问题,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规定。看守所给嫌疑人剃光头有几个原因:一是出于卫生的考虑,防止寄生虫滋生和传染病蔓延;第二,剃光头是让嫌疑人在视觉上整齐划一;此外,剃光头还有一定的惩戒嫌疑人的用意。而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全国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已经没有给在押人员强制剃光头的要求,这得益于看守所的监舍环境比以前改善了许多。此外,嫌疑人被法院判决前不是罪犯,警方不宜把“剃光头”

作为惩戒手段。

在羁押时不剃光头,各地法院也在近年出台规定,禁止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剃光头。2013年,河南省高院出台的意见中除了禁止被告人出庭穿号服,也明确提出,禁止被告人出庭时剃光头。今年1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在该院受审的被告人不再提前剃光头,不再穿号服、戴戒具。

亮点2

领导说情条子应当存入案卷

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解读】

确保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贺小荣表示,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四中全会决定里提出来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应当说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一个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他的一些批示等材料都要存入人民法院的卷宗,而且要做认真的记录。同时还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将电话或者口头的干预司法行为记录在案,以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

在建立记录、通报、追责的同时,也要在制度建设中考虑到,仅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足以完善这个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这是最关键的一点。现在明确了建立裁判文书的公开说理制度,一个裁判文书不可能不讲理。如果法官接受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干预,就可以把一个裁判文书说得背离法律吗?当然是不可能。所以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大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就杜绝了这种不当的干预和非法的干预,让这些非法的干预无立足之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亮点3

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解读】

鉴定法官过错更加专业

贺小荣表示,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的事物。这次司法改革当中提出来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的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过去发生的事实,所以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必须要建立专业的、比较专门的组织来鉴定法官的过错,所以有必要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这个机构和现有的法院内部设立的纪检监察机构,特别是监察局属于两套体系。法官惩戒委员会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从法官职业的角度对法官的过错作出鉴别。这对纪检监察机关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亮点4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解读】

把权力交给法官合议庭

贺小荣表示,这个改革举措是针对曾有人担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中会存在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判决在起草或者成立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层层审批的问题。《意见》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彻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把权力交给法官、交给合议庭。

此外,还应强化院、庭长的监督制约。按照法律规定,院、庭长应当行使与他职责相适应的监督制约职责。强调监督制约,绝对不能够侵害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

亮点5

实行随机分案并予以公示

《意见》提出,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分配可以避免人情案、关系案,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过去,法官主动要案子的情况确实存在过,使得本应回避的法官却参与了审理,最终可能导致枉法裁判、发生冤假错案。《意见》指出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自然使随机分案有了制度上的保证。

避免人情案关系案

【解读】

据多名曾从事法官的人士介绍,分案制度的改革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出台前,各地法院对于分案没有统一的规定。随机分案基本流程就是案件在立案庭立案后,由电脑系统随机分配给负责此类型案件的法官。案件随机

亮点6

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

消除冤假错案诱因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等法学专家曾指出,过去长期一段时间,法院系统存在结案率、改判率、有罪判决率等各类考核指标。取消此类不合理的指标,最大限度地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以往考核指标中,如果结案率要求偏高的话,不但可能会出现为追求结案率限制收案的情况,而且强制要求结案还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据了解,北京市法院已不再将结案率作为法官考核的硬性指标。

名词解释

“四五改革纲要”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召开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全国高院院长座谈会。其间,最高法召开会议的专场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即“四五改革纲要”,并介绍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贺小荣主任通报了“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五改革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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