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全会: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来源:新华网
2014-12-25 1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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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进法治建设,立法必须先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宪法法律在北京市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此外,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切实保证全市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意见》摘录

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率先建成法治政府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探索重大法规草案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机制,涉及全市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法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提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及社会组织提出或起草法规案的比例。完善法规审议表决机制,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权利,建立专业代表小组全面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一些重要条款可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公开化,坚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横向有分工、纵向有层级,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传导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理顺条块、层级间的权责关系,合理划分垂直管理部门、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推动专业职能和管理重心下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能力。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发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综合和监控作用。

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认真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探索推进全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制度。

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织构架,组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的制度机制。

推行网上信访,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配置和资格管理,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和资格年审制度。

专家解读

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加强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督促同级政府依法行政,督促同级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劲:“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讲了很多年,但是宪法尊严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其中至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违宪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追究和纠正”。因此,维护宪法尊严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首先要完善“追究机制”。人大和“一府两院”要避免过度的“合作式思维”,尤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不能让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流于形式。

立法要注重科学和民主

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一些重要条款可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规章清理机制。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地方立法,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协商制度,健全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解读

张劲:市委报告中提出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协商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其实此前,相关的制度不是没有,而是不健全。过去的许多重大行政决策中,“民”只是有限度、有范围的“参与”者,而不能实质性的成为“决定者”。这在价格听证领域尤为突出。将来,关涉普遍民生的,比如水电暖、出租车、公交出行价格的调整,应该创造更多元的方式来实现民意的充分表达并进而实质性影响行政决定。

本版文字

本报记者 张蕾 杨昌平 刘苏雅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科学配置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重要部门和岗位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推进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立法,完善投诉举报案件督察督办和监督考核制度。

解读

张劲:行政权是最需要得到控制的。一方面是因为它几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它从“摇篮”到“墓地”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另一方面,行政权的主动性特征,也使得行政机关是最具有“侵略性”的机关。对于公众来说,他们对于国家政权或广义政府的是否良善的判断,实际上大多来自其对政府行政部门的感知。因此,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我们依法治国最急迫的一环。

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公正正义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制度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这体现了北京市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的态度和决心,但在实践中需要将其制度化、程序化,当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落实。比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谁来做记录?表现方式是什么?记录报告给谁?这些都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落实。

比如,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这也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延续。实际上这一机制一直都有:包括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并纠正;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各项检察职能发现冤假错案,并通过抗诉予以纠正。这些都是发现并纠正冤假错案的途径。但是,现实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司法机关的观念转变不过来,一方面他们自身就不认为存在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公检法是一家的观念也在作祟。因此,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要想落实这一精神,还要从根本上扭转司法机关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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