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外国企业在华行贿犯罪记录亦可查询

作者:周斌 来源:法制网
2014-12-25 1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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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周斌

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就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作出回应。

规避查询行为时有发生

记者:公司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还能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查到吗?

宋寒松:有些中小企业、个人企业通过行贿揽生意揽业务,被司法机关查处后改头换面,重新进行企业登记再继续做生意,以此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如果公司企业变更了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查到行贿犯罪记录,但如果组织机构代码没有改变,还是能够查到的。我们要求查询部门做到行贿犯罪记录与组织机构代码一一对应。同时,严把审查关,在申请查询时尽量避免规避查询现象的发生。对申请人故意不查询的项目,如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要及时予以纠正。

记者:是否有公司、企业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如何处理?

宋寒松:实践中,此类案件时有发生。有的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企图混淆是非,以假乱真,逃避处置。还出现专门为投标公司、企业提供刻制假章、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等“一条龙”服务的。

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关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我们采用二维码防伪标志的同时,加强了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与信息交流,坚决查处伪造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都可查询

记者:有行贿行为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是否入库、能否查询?

宋寒松:根据《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所以,纳入行贿犯罪档案库的行贿者既包括犯有上述罪行的单位,也包括个人。

但只是行贿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虽然也有记录,但不对社会提供查询,仅对办案单位或国家机关提供查询。

记者:允许哪些人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可以查到国外企业在中国的行贿犯罪记录吗?

宋寒松: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有需要都可以到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出于招标审查、采购审查、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信用管理、人事管理、贷款融资审查以及办案需要等可以进行查询。公司、企业和个人为投标、信贷、商贸合作与谈判、求职等需要,也可以申请查询。

中国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国外企业的行贿犯罪记录,国外企业和个人也可以申请查询中国企业的行贿犯罪记录。只要有记录就提供查询。

检察不参与不干预处置

记者:有观点认为,加强打击行贿犯罪不利于查处受贿犯罪,您怎么看?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秉承什么原则?

宋寒松: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数量呈现同步增长。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与打击受贿犯罪并不矛盾,查办行贿犯罪不仅能够敦促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主动出证,而且往往能带出一批受贿人,促进受贿犯罪的查办。

查办行贿犯罪检察机关坚持有案必查,把打击行贿放在与打击受贿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旦发现绝不放纵;坚持文明、规范、理性执法;用足政策,对配合查办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的建议;打防结合,有效遏制贿赂犯罪发生。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处置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宋寒松:检察机关只负责建设档案库和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负责,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具体处置。

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是“一棍子打死”,不是一旦进入行贿档案库,就永无出头之日。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从生效之日起,只要不再犯罪,10年后不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对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作出评价,根据其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处置时限都比查询期限短很多;对一些整改和采取预防措施有明显成效的公司、企业,检察机关可以将其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重要参考。法制网北京12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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