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中国养老金双轨制的“前世今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4-12-24 14: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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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陈伊昕)23日晚,中国官方消息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已经拟定,并在决策层面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已经试点多年的养老金并轨改革将有全面实质性的进展。

回望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至建国之初。1951年,政务院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以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险制度,对当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世纪60年代末,由于历史原因,社会统筹被取消,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全部由所在企业“包起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等改在营业外列支之后,就彻底演变成了“企业保险”。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这种企业保障的方式难以适应公平竞争的要求,需要用社会保障制度来分散劳动风险。由此,各地开始进行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特征的养老保险改革,恢复社会保险的互济性。

1991年,在总结前期各地养老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要实行社会统筹。

自此,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社会保障”,这被外界视作养老金双轨制的发端。

此后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解决互济性问题的基础上,着手探索责任分担和基金积累问题。

1997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提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此后2005年11月,国务院做出《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然而,这一旨在破除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举措,多年来一直未获实质性进展。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未提及养老金的“并轨”问题。

2014年起,中国官方对于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的动作频频。当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5月起,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调研组,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几个方面为重点,进行专题调研。

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并轨政策迈出关键一步。

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养老金双轨制的矛盾,但具体改革方案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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