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警方开展立案公开宣传活动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记者站
2011-06-23 09:14:18
分享

通州警方开展立案公开宣传活动

通州警方向市民讲解立案公开工作便民利民的具体举措(肖华全摄)

北京警方7月1日起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创新举措,为使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情况, 6月22日上午, 通州公安分局在梨园家乐福门前广场开展了立案公开宣传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立案公开宣传材料,细致讲解立案公开工作便民利民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征询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相关问题链接:北京公安机关立案公开有关问题解答

立案公开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科学运用群众监督方式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通过信息化手段,主动将刑事、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等主要进展情况,向刑事与治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和委托人、报案人提供查询服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1、推行时间:今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公安机关推行

2、公开案件范围:依照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各执法办案单位自2011年3月1日起接报受理的,经查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秘密的刑事与治安案件,属于立案公开的范围。其中:

刑事案件公开的内容包括:各主要办案阶段的受理单位、办案民警姓名与警号、固定(录音)电话;是否立案或移送局外单位管辖情况;是否查获嫌疑人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起诉;赃款、赃物追缴情况。

治安案件公开内容包括:各主要办案阶段的受理单位、办案民警姓名与警号、固定(录音)电话;是否受理或移送局外单位管辖情况;案件处理结果;赃款、赃物处理情况。

3、负责部门:派出所及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治安、预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开展立案公开工作。

4、查询方式:公开对象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信息屏、固定(录音)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实时查询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5、公开对象:出于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权及保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秘密的需要,此次推行的立案公开并不面向全体社会公众,仅针对与案件有关的特定对象,即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刑事与治安案件的受害人、其近亲属与委托人、报案人。

6、公开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公开对象的权利:

(1)知情权。可实时了解已公开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及各阶段案件受理单位、办案民警姓名、警号、固定(录音)电话等。

(2)隐私权。公安机关仅对案件主要进展情况进行公开,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公开。

(3)监督权。公开对象可通过网上评议、电话投诉等方式,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立案公开工作。

公开对象的义务:

(1)配合义务。案件公开后,案件当事人仍应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文书送达、通知、告知等执法办案法定程序;

(2)保密义务。一是对在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件信息与当事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对互联网案件查询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与保密义务。

7、当事双方隐私权的保障

一是科学设置已公开案件的查询方式,即身份证与密码正确录入方可登陆。

二是公安机关在提供查询密码之前,将核实公开对象身份,并告知其负有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案件信息保密的义务。

三是将依法严格控制公布信息的内容,严禁泄露当事人个人身份、案件侦办手段等信息。

8、案件信息互联网保存期限:原则上已公开的刑事案件移送起诉以及治安案件处理结案后,公开信息保存一年。经侦办未结案的刑事与治安案件,公开信息保存两年。期限结束后,立案公开对象还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等方式了解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记者站(记者 陆中秋 通讯员 张立先)

分享
标签: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