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涮肉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因认为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而向商评委提出复议。复议被驳回后,内蒙古小肥羊又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判决驳回了内蒙古小肥羊的起诉。
2010年1月18日,商评委作出裁定,驳回了复议请求。商评委说,内蒙古小肥羊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8日,获批时间是2003年5月14日。而西安小肥羊申请的时间是同年的1月8日,比内蒙古小肥羊的申请时间早了将近一年时间。此外,西安小肥羊的服务内容是推销,而内蒙古小肥羊则主营餐厅服务,因而两者的行业跨度较大,区别比较明显,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
内蒙古小肥羊不服,他们认为“小肥羊”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因而不应该得到批准。此外,西安小肥羊主要从事的推销领域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和咨询。而内蒙古小肥羊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了提升品牌形象和客流,不可避免的要对自己和商业伙伴提供建议、进行宣传,所以在推销的时候消费者就会发生混淆。
法院认为,内蒙古小肥羊所称的自我广告宣传和自我产品服务,与西安小肥羊所做的中介服务和代理他人从事商品服务,存在本质区别。因而,即便“小肥羊”已是知名品牌,但两者并不会发生混淆,因而驳回了内蒙古小肥羊的起诉。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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