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入住新房之后,发现与客厅一墙之隔的电梯运行声不绝于耳。为此,他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鉴定报告载明的维修方案对涉案房屋客厅临电梯墙体进行维修,并在房屋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对该墙体承担保修责任。
2003年,张先生购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履行保修义务,户内内墙面及顶棚抹灰保修期限为2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2004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张先生。2005年,张先生入住后发现客厅中听到电梯运行声很大,严重影响了自己正常生活。经走访同楼内相同位置房主,张先生发现邻居家临电梯墙面敲击声为实心墙体回声,而自己家墙面敲击声为空心墙体回声,且临电梯墙体亦出现裂缝。张先生多次找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相关墙体不属主体结构,已过2年保修期限为由拒绝修复。
后张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并在房屋的合理寿命期间内承担保修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鉴定机构对张先生客厅临电梯墙体的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楼电梯井不宜与涉案房屋起居室相邻布置,若相邻需电梯间在井道内用50厚岩棉外挂钢丝网片进行保温隔音处理。该电梯井道与涉案房屋起居室墙体之间开有洞口,洞口填充物为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物与墙体之间存在裂缝,缝隙内未见任何隔音措施,墙体填充墙表面的抹灰层局部亦存在空鼓,属于施工质量缺陷。对此,鉴定机构出具了维修方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房屋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与电梯井相邻的客厅墙体为房屋主体结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房屋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鉴定单位鉴定程序合法,出具的维修方案合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鉴定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在合理期限内对张先生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修理。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2008年北京市修改了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将“建筑隔声情况”明确列入合同,要求“如果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因墙体隔音问题提起的诉讼已不鲜见,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较早,其中并无隔音问题的约定,只能考察是否构成工程质量问题及是否在维修范围之内,在认定墙壁隔音是否构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关键事实上,应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切实可行的维修方案。在此提醒大家,是否约定在先对维权顺畅与否有很大关系。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记者 李加宝)编辑:孙迟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