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士年逾古稀的爱人孙老先生在被送入CCU重症监护室当日竟跳楼身亡,但院方不承认存在责任并拒绝赔偿,死者亲属为此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462489.32元。5月12日上午,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孙老先生的妻女起诉称,2011年2月28日晚上7时许,孙老先生因为患严重的肺部感染,被家属呼叫999急救中心后由救护车送往丰台区某医院。入院后先住进急诊观察室等候正式住院,直至3月2日下午,院方通知可以办理住院手续。期间,由于孙老先生的病情比较严重,医院每天给其输液并加入大量药剂。孙老先生一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3月2日下午5点左右,由于病情恶化、喘得厉害,孙老先生被送往ICU重症监护室,但院方医务人员态度恶劣,对病人冷眼相对,对家属不搭不理。且由于病人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搀扶,医务人员显得极为不耐烦,且有刺激病人的言语,结果孙老先生从11楼ICU病房跳下,经鉴定为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家属多次找到医院要求赔偿,但医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孙老先生的妻女认为,ICU病房集中了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配备优良的医疗仪器和精干的医护人员,对病人的护理规格较高,设专人护理,需要医务人员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和生命特征,随时防止意外情况发生,但是被告医院并未达到ICU重症病房的特技护理标准,加之院方医务人员的“冷暴力”,对孙老先生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他们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62341.02元。
庭上,被告医院辩称,孙老先生入住的是CCU病房,孙老先生与被告医院之间是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而对孙老先生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管义务。况且孙老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也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管。孙老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跳楼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并非被告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医护人员语言刺激,这是没有证据的。孙老先生入院之后一个小时之内就因医护人员的语言刺激而自杀,这种言语刺激的程度需要很大,并且尚且不一定导致自杀,所以原告所称非事实,请求驳回其诉求。
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按照90%的比例赔偿孙老先生在CCU的费用,共计148.3元。被告医院称,因为CCU病房都是危重病人,很多都涉及隐私,因此该病房没有监控设备。而对此原告认为,既然医院已经收了护工费,就应尽责看护。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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