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姚女士在某博物馆参观时,因戴口罩引起博物馆安保人员的怀疑遭受围殴受伤,将博物馆诉至法院,此案现已由西城法院审结。
姚女士起诉称,自己曾因烧伤导致肢体及颜面部严重损伤,外出时需长期佩戴口罩。2009年10月14日下午,姚女士前往某博物馆参观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摄像机进行拍摄活动。当时刚好有外宾进行参观访问,安保人员见原告装束可疑,并对外宾进行拍摄,在未进一步确认身份的情况下,将其驱离博物馆。在此期间,姚女士受伤。当日在复兴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7、腰1椎体楔形度;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后原告复查并外购理疗仪器,共支付费用2360.42元,姚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博物馆辩称,当日确实有外事访问,安保人员在维持秩序时,发现姚女士头戴口罩,手持摄像机拍摄并阻挡参观路线,将其搀出声馆,并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姚女士在博物馆进行参观过程中,其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博物馆称姚女士当时存在危险行为,参观过程中有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当行为,但未就其答辩提供证据。如安保人员仅因原告形象可疑而未进一步确认的情形下,冒然采取强制措施,其行为确有不妥。故原告因该次纠纷导致的损害后果,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告系残疾人,曾因烧伤导致面部和肢体受损,不得不佩戴口罩,穿长袖衣物予以遮盖,日常生活已多有不便。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其伤情治愈期限较长,并对其身心造成较大创伤,据此,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姚女士医药费2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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