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浙江农民何林宣、34岁的山东无业人员叶卫华、24岁的山西农民甄鼎樑、27岁的黑龙江农民司振桥等人组织他人出卖肾脏,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何林宣、叶卫华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何林宣七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元;判处叶卫华、甄鼎樑、司振桥四年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四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的判决。
何林宣等人利用肾病患者及其家属急于寻找肾源,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心理,通过网络发贴,征集肾源提供者,将肾脏以每个十余万元的价格卖给肾病患者,而只支付给肾源提供者每个肾脏3至5万元,其余款项均被何林宣等人伙分。2008年间,何林宣伙同他人居间介绍叶卫华、甄鼎樑、司振桥将肾脏有偿提供给肾病患者张某等三人。上述人员在某医院完成肾脏移植手术后,何林宣从患者方收取37万余元,并从中牟利。2009年间,何林宣纠集叶卫华、甄鼎樑、司振桥等人居间介绍刘某等人将肾脏有偿提供给肾病患者范某等6人。上述人员在上述同一家医院完成肾脏移植手术后,何林宣从患者方收取了81.8万余元,并从中牟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何林宣、叶卫华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林宣、叶卫华、甄鼎樑、司振桥伙同他人,为牟利而居间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活动,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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