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同伴的死“买单”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2011-05-10 13: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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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郊区的赵某和王某是性格各异的两位小伙子,赵某开朗健谈、活泼豪爽,而王某则内向少语、喜静拘谨。两人经常在工作之余相约去垂钓,一来二去便成为一对兴趣相投的好朋友。

2009年9月的一天清晨,晴空万里,秋高气爽,赵某打电话约王某去钓鱼,王某因为要帮助家里干活就谢绝了赵某。赵某不甘心失去这样一次出游的好机会,于是骑车到王某家里继续说服王某同去钓鱼。王某面对赵某的盛情邀请不好再拒绝,两人便兴致勃勃地开始准备鱼食等钓鱼必备用品。上午9点,二人来到位于某村的生态水池钓鱼,看到池内荷花随风摇曳、小鱼嬉戏穿梭,二人随即被眼前的美景吸引,便架起鱼竿、放线钓鱼……两位小伙子早已全身心地投入到垂钓带给他们的乐趣了,对他们身后水池堤岸上醒目的“禁止垂钓、水深危险”等警示语却熟视无睹、无暇顾及,可他们哪知道危险正一步步地向他们逼近。

赵某边等待鱼上钩,边拿出香烟准备抽上一支,不料烟盒掉到水池里,并伴随水波慢慢漂离堤岸。赵某见状慌了神,四下寻找可以打捞烟盒的工具,可他周围除了架好的鱼竿没有其他可用的工具,赵某只好慌乱地徒手去捞烟盒,谁知他只顾尽力地向前探身,完全没有意识到他因为重心前移导致整个身体向前倾斜,待他意识到时,他已不慎跌落水中。寻着落水声看到赵某落水,王某顿时傻了眼,反映了几秒钟后飞奔到赵某的落水地点,抓起鱼竿伸向赵某,可竿头的部位细而脆,没等赵某抓牢就断掉了。眼看着赵某在水中挣扎得越陷越深,不会游泳的王某扔下鱼竿掏出手机报警,并跑到公路上大声呼救……

待王某带着闻声赶来的村民回到事发地点时,赵某已经消失在水池中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在摇曳多姿的荷花丛中,杂乱的渔具散落在堤岸上似乎在等待着主人回来。王某呆坐在地上,目瞪口呆地盯着赵某落水的地方,停顿片刻后撕心裂肺的呼唤声和哭喊声久久不能散去……等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尸体打捞上来后,经鉴定,赵某属于溺水身亡。

王某因为赵某的意外离去悲痛万分,从此不再钓鱼,整日躲在家中深情呆滞,他的父母看到这些焦急万分却又手足无措。就在这时,法院的一张传票将王家本已不安的生活彻底打乱了。原来,赵某的父母以王某在结伴垂钓过程中未能采取及时的施救措施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7 947.50元。坐在法庭内的王某始终低着头,无奈地回答法官的问题,提出赵某的死亡与其无关,其已采取了施救行为但未果,故不同意赔偿赵某父母任何损失。庭审结束后,王某趴在被告席上抽泣,他颤动的肩膀仿佛已再承受不起这样的打击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明知事发地点系美化环境的生态水池,并非供垂钓的鱼池,同时应当且能够预见在非垂钓场所进行垂钓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其擅自在设置有“禁止垂钓”警示语的水池堤岸上垂钓这一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客观上系导致其落水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故赵某本人因过错而应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基于朋友关系,王某与赵某相约到事发地点共同垂钓;作为赵某的同行者,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对赵某应负有关照扶助、确保安全的保障义务,其因未能完全尽到该义务而对赵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赵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同意一审判决。

三万元,无法挽回一个年轻而活泼的生命,也无法唤回王某曾经的朋友和一份真挚的友情,那么又该由谁来为同伴的死“买单”呢?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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