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透支使用信用卡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
2011-05-05 16:12:34
分享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一项内容: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即禁止令。

该项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其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切实保障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为准备把握立法精神,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5月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针对宣告禁止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禁止令的期限、违反后果等具体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5月4日上午10点,朝阳法院对被告人郝志朋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发出京城首个“禁止令”。被告人郝志朋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郝志朋在四个月内透支使用信用卡。

经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志朋于2008年5月份,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卡号为421870009132916的信用卡,后持该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区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751.2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后被抓获归案。所欠透支款现已归还。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志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郝志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够积极赔偿银行的财产损失,故对被告人郝志朋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朝阳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拘役并宣告缓刑和禁止令。

宣判后,被告人郝志朋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两部新出台的《规定》精神,我院对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郝志朋作出禁止令主要考虑到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禁止令的针对性,被告人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一定期间仍不还款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告人使用信用卡的透支行为有必要进行限制,预防其再次因过度消费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禁止令的可行性,“四个月内禁止被告人透支使用信用卡”,该禁止令规定时间具体,禁止行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限制被告人的特定行为,对其再犯此罪从源头上起到遏制作用。

三是禁止令的可执行性,宣告禁止令的同时向被告人释明有关违法禁止令的规定,一旦违反禁止令视情节对其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能够对被告人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确保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

来源:中国日报北京版(记者 李加宝) 编辑:孙迟

分享
标签:

推荐